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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排查报告怎么写,乱用钱后的自查报告 怎么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7-14 00:21:35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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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乱用钱后的自查报告 怎么写

先说自己之前是怎么样的乱用钱,然后再检讨自己,最后总结,写出自己对以后用钱的规划。

乱用钱后的自查报告 怎么写

2,反洗钱监管评估报告

http://www.cidu.net/Article/net/newsold/200609/6152_12.html 你看看是不是这个

反洗钱监管评估报告

3,反洗钱03重点可疑报告

一、银行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大多仅局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有限的资料,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方面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进而很难按照“一法四规”中所要求的获取到“完整的客户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讲 “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往往成为一纸空文,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二、反洗钱工作虽被提为日常工作的重心,但由于网点前台工作人员紧张,反洗钱岗位人员均是兼职。而银行自身日常事务繁忙,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留于意识形态之中,加强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尽管有心但明显有力不从心。 三、银行对客户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时难以获得客户认同,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自由支配权,凭什么要受你银行的约束,而企业则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银行也不能随便干涉。 四、网银业务、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大额资金转账均由客户自主操作,对金融机构而言无法对其身份信息、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客户尽职调查存在盲点。

反洗钱03重点可疑报告

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要怎么写

1.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各银行金融机构填报的23张基础报表,自动生成227张各类报表供监管人员进行分析。根据这些报表数据,监管人员可以快捷、准确地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信用风险、盈利性、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情况进行评判和分析,提高了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提高了并表监管能力。对主要是通过计算机联网,银监会分析人员可以很直接方便快速准确地分析和监督银行的风险。2.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先后开发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银行监管一司的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系统 、 银行监管二司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 合作司的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系统, 统计司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察局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天津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 武汉分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等等, 这些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对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我国进一步开发、完善和更新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上网呗。。都是一些官吏

5,保险行业反洗钱报告怎么写

保险行业反洗钱报告 ***人民银行: 自从保监会向保险行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强调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保险机构在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根据反洗钱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了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并积极研究加强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逐步建立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人保财险分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开展新保险法培训、加强反洗钱、内控合规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明确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职责。其次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办法、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反洗钱工作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岗位职责、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流程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加强日常监控。切实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加强培训与宣传。建立长期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大额可疑交易,要求及时维护上报,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严格执行反洗钱财务制度。最后,自查整改代理协议。我公司对与银行机构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确保代理协议的安全可控。 特此报告 *****保险公司 年月日
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是关于保险反洗钱的 保险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原则   根据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coso)的定义,“内部控制”(inner control)本意是指“由一个主体(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为经营的效率与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各类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监控”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每个要素又分别承载“经营”、“财务报告”与“合规性”三个目标。内控制度特指企业单位为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提高经营绩效,而在经营活动的开展、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自律性或他律性制度安排。没有一个合理的内控制度体系,企业单位的经营目标实现就缺乏必要的内部保障环境。   由于洗钱行为对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自身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难理解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活动也会影响其“经营的效率与效果”的目标实现。并且,由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还涉及对“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或违反等问题。所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保险等金融机构有效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是保证上述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等反洗钱基本措施真正得以履行的实施机制的总和,是反洗钱制度的制度。   现在,保险机构已经被要求依法建立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遵循rba原则来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保险机构应考虑将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同自己的风险管理框架整合起来,识别、评估和控制经营风险的过程,包含洗钱风险在内。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风险管理战略中加入反洗钱的目标和方案   保险机构是直接或间接提供风险转移服务的特殊金融企业,自身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所以有必要也有能力制定实施自己的风险管理战略,这是保险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因此,如果承认自己面临的诸多风险因素中包括了洗钱风险,那么保险机构就应该坚持反洗钱的rba原则,把反洗钱以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工作方针嵌入其风险管理战略或计划。在风险管理框架下,保险机构应致力于建立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报告、内部审计和内部评估制度,它们构成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干。其中,内部报告是针对反洗钱信息(例如来自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审核的信息)的内部传递和共享;内部审计是针对反洗钱信息的内部分析、辨疑以及对反洗钱程序实施的稽核与控制(例如对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决定);内部评估是指对反洗钱合规工作的自我评价与总结,以利改进和提高。   (二)指定反洗钱合规专员(compliance officer)   实施风险管理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险机构建立和贯彻反洗钱内控制度应指定专门负责组织、安排、引导和协调反洗钱事务的合规专员,并以其为核心及时组建反洗钱合规部门。对合规专员的要求,首先是要掌握足够的法律、金融、保险和财务等基本知识,其次要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同时应具备基本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验。在此基础上,需赋予其相称的职位和充分的职权,能在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不受掣肘地调配人、财、物以推进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正常开展。综合考虑国际标准和我国实际,为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将多级制保险机构内部的合规专员建在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上,并定为同级领导层的副职级别。此外,保险机构还应设置洗钱报告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s,mlros),在反洗钱合规专员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编制和提交交易报告,其数量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和结构而定。   (三)搞好反洗钱的员工培训(employee training)工作   风险管理是“由人员来实施的”,而目前国内保险机构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所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即在于广大员工缺乏对洗钱风险的正确认识和反洗钱的基本常识,所以,组织开展持续性、富有成效的员工培训,是保险机构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培训的渠道、途径可以灵活多样,既可利用保险机构已有的培训网络(如保险公司的组训部门),也可利用外部资源、通过第三方培训机构(如大专院校)来完成,讲授、座谈、研讨和观摩等手段最好交替使用。从培训的内容上看,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管理层和执行层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应偏重国家关于反洗钱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以及自己的领导职责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对于一线的合规工作人员,则更应偏重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等内容。培训的目的是要不断提高保险从业者反洗钱的思想意识、合规技能及综合素质。   (四)严格划分岗位责任   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企业”,要求每一个部门和人员都应各尽其职地完成自己的工作。所以,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就应包含对部门岗位责任的合理划分,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近年来,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境外上市一直是个热点问题,而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公司治理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国际标准,所以,有必要参考该法来制定我国保险业的反洗钱内控指引。《法案》的“404条款”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评价”两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可作为反洗钱内控责任分解和履责评估方式的一个蓝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底已经以“404条款”为基础下发了《主要业务风险控制点检查手册》,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角度将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责任落实到位,并组织定期自查、自评和自纠。有了这样的制度基础,以后将反洗钱的相关内容加入其中只是时间问题。   对于国内的反洗钱制度建设而言,rba原则还是个新生事物,保险行业可以在较高起点上借鉴并应用这一原则体系,提高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效率。对rba原则的贯彻离不开人力物力的耗费,特别是保险机构要将反洗钱工作纳入自己的风险管理框架,会引起相应成本支出的增加。因此,政府部门需考虑弥补保险机构合规从事反洗钱工作所固有的正外部性损失,国际社会倡导和运作已久的反洗钱利益补偿机制应及早在国内建立起来,这可视作贯彻反洗钱rba原则的一个基础条件。

6,国税来公司查帐发现比较多的问题然后先叫我们写一份自查报告

用EXCEL表格,把税种分开一条一条查,就是自查报告啊。再写个总说明就可以了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1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1.2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1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2.2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3 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2.4 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2.5 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 是否存在未按归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同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 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 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9、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10、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 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2、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3、 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4、 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5、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 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 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 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 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二、营业税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 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 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 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 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 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作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 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 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 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 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 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功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 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1 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2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 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产值率低于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 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 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 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 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 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 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 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 是否存在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 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 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 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 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1、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1、 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 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 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 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 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 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所得税;未明确睡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 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 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 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6、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7、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8、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9、 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10、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11、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12、 其他: 运输合同
你们的账面利润高按时交纳企业所得税就没有什么关系。往来帐很多没有关系,库存多要补交增值税的。

7,中国人民银行可对哪些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1、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2、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3、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扩展资料: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
附件2 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模板 xxxx机构反洗钱xxxx年度报告 xxxx人民银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本机构(含本级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下同)反洗钱工作总体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二)机制设置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反洗钱工作体系的运作情况,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模式,对新型业务的洗钱风险研判机制等。 (三)技术保障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反洗钱工作技术保障情况。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岗位的人员配备,以及反洗钱岗位人员业务能力或业务资质情况。 报告模板使用要求: 1、文字报告文件名(word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告 例如:2014. 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告 2、附表文件名(excel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表 例如:2014. 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表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3)一式2份,1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1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第四章 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  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二)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  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附件4),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件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1份交被查单位,1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6)。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2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件7)。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应载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过程;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附件8)一式2份,1份由检查组留存,另1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如需延期,应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3天前告知被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 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的有关情况。第五章 现场检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拟写现场检查总结,并将现场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审核。  主查人应组织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内容进行复核、综合分析,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附件9)。检查组组长应在《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每1页签字。此项工作应于现场检查离场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发给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对《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所述事实没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在每1页加盖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被查单位应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组应予以核实。被查单位超过时限未反馈的,不影响检查单位根据证据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0),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所述事实应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五)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检查单位应当直接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11),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根据县(市)支行报送的材料,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附件1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本《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除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外,还应当包括对被查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现场检查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初步认定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且依法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对被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检查单位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略)     2.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略)     3.现场检查通知书(略)     4.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略)     5.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略)     6.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略)     7.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略)     8.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略)     9.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略)     10.现场检查报告(略)     11.现场检查意见书(略)     12.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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