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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犯罪事实怎么概括,我国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是什么求回答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2 08:29:45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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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是什么求回答

犯罪的事实。
你的问题不明确。刑事案件最注重的应该就是犯罪事实!

我国刑事案件中主要事实是什么求回答

2,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行政争议的内容,一般应当先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列举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然后简要叙述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复议或者处罚、处理决定的主要理由和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答辩;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再简述第三人的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是判决书的关键部分。事实要客观、真实,要表达准确、具体。要把行政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情节和因果关系等交待清楚。在方法上,要注意叙事与举证紧密结合,运用证据来证明认定的事实。
主要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就是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行政处罚、涉及款额的行政还需要审查合理性。一般包括:1.有没有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比如如果是适用规章,该规章经过审查是否合法?2.行政主体是否合法?有没有执法权3.程序是否合法?4.对象是否合法?行政相对人是否适格?5.内容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证据证明?6.合理性问题,是否遵循比例原则和责罚相适应等。7.其他
1、概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这部分内容通常是一个自然段,重点应当强调的是应当概括讲述,以避免重复。 2、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关证据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3、判决确认的事实,即经庭审查明的事实。通常以“经审理查明,”开头。 4、经举证、质证的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3,怎样概括法律案件主要需要包括哪些要点多少字为宜细节都要吗

概括法律案件与作一般的概括是有差别的:1、必须把有法律上意义的事实阐述清楚,而对没有法律意义的生活细节不要作过多描述;2、要有当事人相关信息,如年龄,若有智力状况不正常必须说明;3、要理清案件中的各方法律关系,如是否身份上的关系如父子、夫妻,是否有合同上的关系,是否有侵权行为等等;4、必须清楚发生法律事实的时间,因为有可能有时效问题存在;5、语言简洁,描述准确,字数上无一定限制。
例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遵纪守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怎样概括法律案件主要需要包括哪些要点多少字为宜细节都要吗

4,法律上如何认定一个人有罪

法律上认定一个人有罪,主要是看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主体、客体以及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 三、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刑法学》(第三版)第二编第五章第二节)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虽然刑法理论界近年来对这一概念和由这一概念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诸多质疑,但绝大多数人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表明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中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施诈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1]。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劫行为实施的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的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5,论述刑法行为人在事实上的处理原则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简称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关于事实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依据错误的具体表现形式把事实认识错误划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性质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等五大类。笔者曾撰文指出,对“事实错误的分类应当采用六分法,即在通说的基础上,再加上主体错误”。除了客体错误以外,对各种事实错误还可以以错误发生的实际情形为依据进一步分类。  二、国外刑法理论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关于事实错误的处理,在英美法系刑法中,通过判例逐步确立了一条规则,即“错误可以成为被告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被指控犯罪的犯罪意图的辩护理由。”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对事实错误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意见: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即使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完全一致,但只要法律性质相同,就可以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认定其故意犯罪既遂。当二者不一致时,才以想象竞合犯处理。该说充分强调了犯罪构成在定罪上的重要性,又不拘泥于理论定式,因此更具合理性。  三、我国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理论处理事实错误的通说是“主客观相统一说”,该说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而判断行为人主客观是否统一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当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不符时,就可以肯定行为人主观与客观是不统一的,从而排除行为人对实际发生事实的故意责任;反之,当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的时候,如果二者在犯罪构成上被认为是相同的,就可以肯定行为人主客观方面是统一的,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事实就应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事实上成立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显然,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嗣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

6,为什么说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

人生观就是对人生的看法。人生观的基本内容为对人生目的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人生观所要回答的是:人为什么而活着,人生有什么意义,该怎样做人,该怎样走人生道路,应当怎样处理学习、工作、事业、前途、友谊、爱情、荣辱等问题。概括起来,人生观的主要问题有三个,第一是人生目的,即人为什么活着。第二是人生态度,即做一个什么样的人。第三是人生价值,即怎样的人生才有意义。其中,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它决定其他两个方面,有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尺度。人生观包含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首先,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这应该很好理解吧,为了实现人生目的,需要相应的态度。其次,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评判标准。举一个比较夸张的例子:如果你的人生目的就是吃饱穿暖,那么当你能够吃饱穿暖的时候,你就会认为自己的人生是有价值的;如果你的人生目的是去火星上面生活,那么如果你有生之年都没能达成这个目的,在晚年回顾自己的一生,就会因为没有达成目的而觉得自己的人生没有价值。也就是说,对自己人生价值评判标准的高低,是和人生目的的高低成正比的。目的越高,价值标准越高(更难满足);目的越低,价值标准也就越低(更容易满足)。所以,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人生目的的含义:是指人生实践活动的总目标,是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 人生目的在人生观中的地位:人生目的一经确定就居于人生观的核心,对人生道路,人生态度,人生价值等具有决定作用。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
人生的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人生的目的决定以后要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决定了人对待人和事物的态度以及怎样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是因为只有有了人生的目的,才能明确人生的方向,才能有正确的人生太对面对人生中的各种问题。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了什么活着,人生态度回答人应当如何活着,人生价值回答什么样的人生才有价值。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统一为一个有机整体。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人生目的是对 “人为什么活着 ”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生观的核心。人生目的在人生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其次,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再次,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选择。扩展资料人生观决定着人生道路的方向,也决定着人们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和用什么样的方式对待实际生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明确人生目的、端正人生态度、认识人生价值,才能为创造有意义有价值的人生奠定良好的基础。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理应严肃认真地思考人生,努力领悟人生的真谛,选择正确的人生道路,树立崇高的人生追求,实现应有的人生价值。
按照所学的思修与法基来说,人生观包括了人生目
因为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统一为一个有机整体。1、人生目的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在人生实践中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人生目的在人生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一方面,人生目的规定了人生活动的大方向,对人们所从事的具体活动起着定向的作用;另一方面,人生目的又是人生行为的动力源泉,为实现人生目的,人们会注重培养能力、磨炼意志、奋发进取、努力拼搏。古今中外众多创造了辉煌壮丽人生的志士仁人,多在青年时期就确立了正确的人生目的,从而在解决人生的一系列重大课题时,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始终朝着正确的人生发展方向前进。第二,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人生道路崎岖不平,面对各种各样的矛盾和斗争,不同的人生目的会使人采取不同的人生态度。正确的人生目的可以使人无所畏惧、顽强拼搏、积极进取、乐观向上;错误的人生目的则会使人或是投机钻营、铤而走险、违法犯罪,或是虚度人生、游戏人生、放纵人生,或是悲观消沉、看破红尘、厌世轻生。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许多事业有成者,无不是在正确的人生目的支配下,以昂扬乐观的人生态度正确对待人生中的坎坷。第三,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标准。正确的人生目的会使人懂得人生的价值首先在于奉献,从而在工作中尽心、尽力、尽责;错误的人生目的则会使人把人生价值理解为向社会或他人进行索取,从而以追逐个人私利为有价值、有意义的人生,以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尽义务为无价值、无意义的人生。不同的人生目的会有不同的人生选择,不同的人生选择决定着不同的人生追求,不同的人生追求决定着不同的人生价值。
是啊,人生目的是围绕人生观展开的,一个人有正确的人生观就有正确的人生目标,当下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很难,因为你要面临两种抉择,一种是精神方面的,来适应市场经济的考验,一种是物质方面的,来适应社会主义的考验,一切向钱看就是物质的东西,在社会主义考验面前怎样对待物质刺激成了摆在每个公民面前的考题,同样在物质刺激下搞精神追求也是一道难题,走一条中间道路是我们树立现世界人生观的必然要求,从而达到树立人生正确目标的目的。

7,民事上诉状的意义和作用

1.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法律文书是指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它组织在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中,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文书,泛指一切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司法文书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使用的诉讼状.法律文书的特点:(1)适用法律的严肃性适用法律的严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事实必须真实、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论证必须严密、理由充足,结论必须正确、符合法律要求,语言必须严谨、明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另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法是确保各种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也是确保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必要条件.(2)事实认定的客观性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第一、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第二、全面阐述案件的各个侧面;第三、准确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3)生效执行的权威性法律文书由法律保证其生效执行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具体表现在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执行的强制性和解释的单一性三个方面:第一、制作法律文书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文书的许多文种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以此来保证法律实施的权威性;第三、法律文书的解释必须是单一性的,不能有任何词语的歧义和模棱两可的提法.(4)体裁格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裁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内容和项目简明扼要、条清理晰地表达出来,不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于制作、查阅、管理和执行,而且还是法律文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唯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其完整、准确和有效.(5)语言文字的准确性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必须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提法相同.语言风格力求朴实简练,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不能滥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2.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之间是一种属种关系,法律文书的外延大,它包括立法文书、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立法文书,即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诉讼文书,指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参加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3.法律文书的作用法律文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1)法律文书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工具;(2)法律文书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的锐利武器;(3)法律文书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实现管理和调整的有力手段;(4)法律文书是教育公民、宣传法制的有效形式.4.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1)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法律的学习;(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写作原则;(3)认真研究各类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和写作方法;(4)树立严谨朴实的文风,不作形容描绘,不搞形象刻画.(二)起诉状的写作1.起诉状的概念和分类起诉状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法律文书.公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起诉书或公诉书,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按照审判权限的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自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诉状、状子、状纸等,指的是公民个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起诉状依据起诉对象的不同,分为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三类.刑事起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行政起诉状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2.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各类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基本相同,但因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诉的起诉书和自诉的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略有差异.(1)起诉书的格式和写法起诉书的格式,主要包括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具体格式请参考教材.首部的写作方法:第一、标题和编号.标题由行文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部门(简称)和序号组成.第二、被告人基本情况.需写明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如有同案被告数人,需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分别写明.正文的写作方法:第一、案由和案件来源.写明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单位、时间和过程等诉讼程序情况.第二、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书在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查证核实的事实.要如实记述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后果等.详写主要犯罪事实,略写次要犯罪事实.犯罪证据需另起一段书写,要把案件查证属实的证据一一列举,同时还要表明“证据确实、充分”等明确态度.第三、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准确认定被告人触犯刑法哪一条哪一款,构成何罪,说明提起公诉的目的和建议.结尾的写作方法:第一、受文机关.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样,格式与书信相同.第二、落款.检察长或检察员署名,年月日,并加盖公章.第三、附件.包括卷宗的卷、册、页数目;证据名称和数量;被告人姓名,羁押处所,未在押的,写明其住址;证人职业及住址;附带民事诉讼书状的说明等.(2)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起诉状的写作格式请参考教材.起诉状由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首部的写作方法:第一、标题:由案件性质和文种组成.如“民事起诉状”、“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第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栏和被告栏中要分别写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内容.如原告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原告的关系.如果原告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及相关内容.原告无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和代理权限.有数个原告、被告,应按照他们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说明其基本情况.正文的写作方法:第一、诉讼请求:主要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即起诉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第二、事实和理由:本部分是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重要根据,主要是摆事实、讲道理.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结尾的写作方法:第一、受文机关.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也可以用“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等.第二、起诉人签名、签章、起诉时间.第三、附件.包括起诉状副本、物证、书证的数量.3.起诉状的写作要求(1)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合理可行;(2)陈述事实要客观真实,突出重点;(3)理由阐述要中肯,援引法律要准确.
您好!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形式。上诉状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如果一审法院定罪量刑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判决畸轻畸重,可以在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也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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