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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请问定期存单质押解止付怎么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9 08:49:20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1,请问定期存单质押解止付怎么做

有办法,就是你伯母写一份委托书给你!~
去柜台操作,申请止付打电话问银行客服

请问定期存单质押解止付怎么做

2,存单质押给银行了还能查封

可以查封的。但是银行对这张存单有优先受让权。也就是说,这张存单的钱要优先还企业欠银行的债务。1般法院不会查封已在银行质押的存单。

存单质押给银行了还能查封

3,存单质押贷款的存单被法院查封银行能主张权利吗

不需要主张权利啊,查封存单没有用的,因为该存单有第一抵押人就是银行,如果要没收或拍卖抵押物,得来的钱款也要先给第一抵押人的,所以银行一点风险都没有

存单质押贷款的存单被法院查封银行能主张权利吗

4,银行定期存单冻结怎么办

可能是你有贷款没还,所以定期存款从会被冻结。被冻结的存款不会被划走,等你还清贷款后就会自动解冻。
冻结存单是办理质押的必须步骤,这两个没有区别,你这个问题是什么意思?

5,农行怎么解除存单质押状态

解不了的,你只有打电话给银行说下解除挂失。不过,你如果是口头挂失的话,三天后就会自动解除的。如果是不是的话,一般的要一个星期那么久。
柜台就可以做质押贷款,90%的比例。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存单、夫妻双到双签,最迟不超过三天,最快当即即可放款!

6,质押车被查封

1、你可以选择其他的财产置换被查封的车辆,除此之外无其他防范法院查封措施。2、你可就法院拍卖、变卖车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具体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没有书面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你主张车子归你法院可能不会采纳。你可以向法院提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7,如果我行的质押在前又被别的债权人查封了抵押物要求多长时间处

作为法律手段是没有提前防范可能的,因为强制执行及财产保全的法律程序都可以提前查封。只能从保险角度考虑有没有法可行。
在典当行抵押物的处置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已为本行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以下简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扣押的情况,特别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也较常见。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王鹏律师点评】为防范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的风险,北京汉威律所典当法律部主任王鹏律师特意从债权典当行作为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债权典当行实现抵押权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债权典当行依法维护权益有所帮助。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关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做了明确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第一,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 第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在抵押物被法院拍卖和变卖后,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才可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 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会对抵押权的效力造成不利影响,但从典当行抵押物资产处置的实践看,先行查封会对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带来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再通过协议方式处置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两种,即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折价或拍卖、变卖)或通过申请法院处置(拍卖或变卖)。在抵押人配合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处置比通过法院处置的效率要高,而且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 2、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充满了不确定性。从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看,这些不确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先查封法院对债权人债权的诉讼、判决及执行进程。《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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