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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鉴定表丢了怎么办,姐们实习证明丢了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4-26 09:59:26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1,姐们实习证明丢了怎么办

这个应该是可以补办的吧。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姐们实习证明丢了怎么办

2,实习医院太远了临床实习证明又丢失了怎么办

可以补办个,实习医院远就换一家,我妹当时就是另找了个实习医院
补办

实习医院太远了临床实习证明又丢失了怎么办

3,实习鉴定表丢了怎么办

找个某签的,一张张复印起来订起来,签过也可以。
出什么主意了还?直接找老谢要不久可以了?

实习鉴定表丢了怎么办

4,报考护士资格证历届毕业生实习手册丢了怎么办

去学校再要个护士实习手册,然后再重新填写盖章。
报考没什么关系 关键是 你注册的话 可是要实习鉴定表原件
您好,可以到自己学校教材仓库去买的,我不知道你们可不可以,有人买过的。

5,劳动能力鉴定书丢了怎么补办

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补领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丢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1、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各自有一份;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我还没有注册护士资格证实习鉴定表丢了怎么办

“护士资格证要注册”?卫生部从来就没这规定。。。现在的护士资格考试合格了,会发一个a4大小纸样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2010年的考生是发合格成绩单),是拿这个合格证明注册,而以后晚些时候要发的“护士资格证”则不是用于注册的,而且这个护士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是终身有效的,你就是二十年不注册而一旦又要想当护士,找到医院工作后也是可以注册的,只是没注册的持续时间如果长达三年,在拿这个合格证明和其它首次注册要交的注册材料时要多交一个在指定医院三个月护理培训合格证明就行的,没有什么要重考之说。。。你要是2010年或2010年以前考的考生那发的就只是合格成绩单了,那肯定没有发这种新的格式的合格证明了,但2010年或2010年以前的考试合格考生现在仍然是可以用合格成绩单作为合格证明注册的,而这个2010年的考试合格成绩单对于你来说也是终身有效的注册资格凭证。。。我看你是听你那单位的人说不注册就要重考的吧?如果不是本来他们就是糊涂虫,那就是故意编出个今年不注册就要重考的神话吓唬你吓唬你,还真把你吓唬住了。。。 实习表原件丢了?那你就再拿复印件到原实习医院确认盖章证明一下,或干脆到你原来实习的医院补开一个证明就是了,你又不是没有实习,只是丢失了原件,难道这都证明不了?如果实在不行,再想方设法搞一个,找人求个情花点钱就是了,这个不会比考试重考还要难吧?
什么是实习鉴定表?
给导员打电话,让他给你想办法补办一份
实习鉴定不是交回学校的吗?

7,工伤鉴定表丢了怎么办

工伤鉴定表丢了,劳动者可以要求社保部门在提供一份工伤认定申请书。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报告丢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 一、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各自有一份;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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