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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诺和对价怎么区分,允诺与承诺的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7-08 15:22:20 编辑:八论文 手机版

1,允诺与承诺的区别

允诺:应许。承诺: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查现代汉语词典)
答应佐既事就一定要允诺,尼d系原则性问题,一系你就考虑清楚先去答应人,否则就要做到.我5知你要解决乜事,如过真系解决5到,就应该当面对当事人讲清楚,5系好易令到人地误会的.
允诺:允许。承诺:答应的事照办。

允诺与承诺的区别

2,允诺和许诺有什么区别

许诺,汉语词汇。读音为xǔnuò,指自己对另一个人的,相当于承诺的意思,但更重要的是代表了“约定”这一层面的意思。允诺,汉语词汇。拼音:yǔn nuò释义:答应;同意。
很多姑娘讲性自由,我完全支持,因为你们是自由的,因为你们是新时代女性,更因为你们跟我没关系!但是,如果我有个妹妹,我会告诉她女孩子婚前守身如玉,是保护自己。1.女性角度1.1怀孕风险无论多少安全措施(这个我是真不懂),多多少少有风险,有了孩子,就无限被动。咱们好好个大姑娘,要么就杀孩子,要么就挺着肚子拍婚纱照,咱们娘家人可一点架子不敢有,憋屈不憋屈。
允诺:应许。承诺: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查现代汉语词典)

允诺和许诺有什么区别

3,doing和promise to do的区别

当promise做“答应,允诺”的意思的时候,两者并无太大区别,只是Promise sb to do 中答应的对象更具体一些。  promise doing sth 表示承诺做某事,已经在做。  promise to do 表示承诺做某事, 但还没有做。  【例如】:  I promised to attend to the matter promptly.我答应立即处理这件事.  I promised him to attend to the matter promptly.我答应他立即处理这件事.  当promise做“有……的可能”的意思的时候,仅运用于Promise to do 这一短语.  【例如】:  This year promises to be another good one for harvests.今年可能又是个丰收年.

doing和promise to do的区别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如何区别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单务合同是与双务合同相对应的合同分类。单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与单方允诺中表意人为自已设定某种义务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更有区别:  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而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单方允诺之债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对表意人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单务合同在性质上是合同关系,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单务合同是不可能发生的。  3、单方允诺是德国法上的说法,英国人一般说单务合同。这主要是因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大陆法系法学家一般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权利义务的合意,强调双方的意思合致,所以认为单方允诺并不是合同,而是一种独立于合同的产生债的民法法律行为。而英美法系法学家一般说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可予强制执行的允诺,强调的是当事人允诺的可强制性,所以单方做出的允诺如果有对价或者对方已经基于对允诺的信赖行事,也成立合同。悬赏广告在德国被视为单方允诺,在英美法国家则被视为单务合同。我国制订合同法的时候大量借鉴了英美合同法的立法模式,所以现在通说(至少对司考来说)悬赏广告是单务合同。其实这只是对同一社会现象在不同理论体系下的解释而已。当然,两种观点都有长处,也都有缺点。

5,什么是对价

对价又称做约因,是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中国的股权分置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 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 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 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6,英美法系consideration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也称约因,它是英美法上所独有的概念。在英美法上,对价最初来源于合同法上的对价原则。按照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在currie v. misa案的判决中所下的定义,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约因学说的确切起源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英美法上的约因学说起源于16世纪中叶,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至19世纪集其大成。关于约因的起源,有人认为,约因产生于债务的补救;也有人从英国合同法的交易性质方面寻找其起源;有人认为,约因是由关于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始侵权性质决定的。在霍姆斯之前,一般认为约因是由衡平法院从罗马法中借用、在做了修正后引入了普通法;但是,霍姆斯认为这是有疑问的。他认为,最早是以quid pro quo的形式将约因和公平联系起来的。科宾也认为,“当今的著述者们都相信,从来没有人找到过任何具体而明确的起源,也没有一个单独的定义可以被说成是唯一正确的定义,而且,也从未有过一个可用以推论地确定强制执行性的简单而统一的学说。”不管怎样,基于上述观点,可以肯定的是,约因学说在某种程度上是衡平法的产物。自产生以来,约因学说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理论:由19世纪英国法官们提出的“获益—受损规则”和由霍姆斯提出的互惠交易理论;之后又产生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约因学说的衰落。
对价(consideration)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举例说明:咱俩合资建房,你说只要你把那块地买下来我就修房子,于是我买了那块地。对于你而言我买下那块地就是对你的承诺(修房子)的承诺。a bargained for exchange就相当于一种契约交换(交易),在这个例子中咱俩就是bargained for exchange。如果我买了地你却不修房子了,那么对我造成的损失就可以根据对价求偿

7,对价是指金钱货物服务银行付给对价就是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应该支付对价。 对价的含义“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支付对价定义非流通...价格高得多。对价的含义“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另一个原因,价格非常低,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所以股票市场上他的股票股价高低与他没有关系,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有的是面值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在英美法中,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一般认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价格高得多,享受股票市场带来的高价,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了,所以公平起见,为了获得流通权,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应该支付对价,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价格非常低。支付对价定义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原来是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也应该支付对价,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即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也就是说,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因此。如10股对付3股。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所以公平起见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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